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雍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