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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ROSY STATE LIMITED       齊高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938,203.38元,依原告起      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 年1 月19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3.817元      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44,22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8,84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8,34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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