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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原   告 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被   告 吾愛吾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錫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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