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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   告  瑛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基倫 被   告  黃詩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108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5,348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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