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邁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火炎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
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
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⑵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