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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邁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火炎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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