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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一、上列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被告士申有限公司、鄭宗坤、鄭宗強、韓美椒及鄭   曉鐘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    貳萬貳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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