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鈞
被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零伍佰伍拾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