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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鈞 被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零伍佰伍拾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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