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三德善會
法定
代理人 孫志青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法定代理人 洪山川
被 告 慧億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濱
被 告 柯慶龍即盈將工程行
劉傳廣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 萬9,726 元【計算式: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三德善會部分:45,368,328)+(原告財
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部分:981,398 )=46,349,726】,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