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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三德善會 法定代理人 孫志青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法定代理人 洪山川 被   告 慧億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濱 被   告 柯慶龍即盈將工程行       劉傳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 萬9,726 元【計算式: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三德善會部分:45,368,328)+(原告財 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部分:981,398 )=46,349,726】,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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