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為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