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為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武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