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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曾品瑜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原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進興       彭素煙 被   告 王祐紳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貳佰零貳萬參仟伍佰零肆元、貳佰壹拾 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核定為伍佰柒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 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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