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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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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利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河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1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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