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利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河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1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