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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 對 人 啟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啓程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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