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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宏興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禮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 訴人業於105年7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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