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湯淑惠即湯徐六妹之
繼承人
訴訟
代理人 馮浚銓
律師
原 告 湯庚壬即湯徐六妹之
繼承人
被 告 鉅威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育祺
被 告 全邦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進朝
被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龍天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湯庚壬為原告湯徐六妹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後,原告湯庚壬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
二、茲經原告湯淑惠陳報湯庚壬亦為原告湯徐六妹之繼承人(另
案訴訟中),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故繼承人湯庚壬應
即與原告湯淑惠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