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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湯淑惠即湯徐六妹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馮浚銓律師 原   告 湯庚壬即湯徐六妹之繼承人 被   告 鉅威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育祺 被   告 全邦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進朝 被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龍天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湯庚壬為原告湯徐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湯庚壬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 二、茲經原告湯淑惠陳報湯庚壬亦為原告湯徐六妹之繼承人(另 案訴訟中),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故繼承人湯庚壬應 即與原告湯淑惠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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