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勤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椿興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 告 良奕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卓文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解除
買賣契約後
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責任,依所提出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即原證2)
第13條約定「若因而涉訟,雙方
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