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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勤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椿興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良奕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卓文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解除買賣契約後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責任,依所提出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即原證2) 第13條約定「若因而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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