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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游鳳珠       黃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7條約定:「如因本約涉 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本院卷第155、221頁),而本件系爭房地坐落於桃園 市桃園區,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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