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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雄 訴訟代理人 丁彥鈞 被   告 卓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德 訴訟代理人 劉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10 月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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