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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賴晏緯 被   告 山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請求確認被告持 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依該附表所示,系爭本票所 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 萬元,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 受之利益即為956 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6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 萬5644元(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本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新台幣)│  │ ├───┼─────┼─────┼──────┼─────┼──┤ │1   │賴晏緯  │賴晏緯  │104年7月22日│9,560,000 │無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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