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賴晏緯
被 告 山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於
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請求確認被告
持
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依該附表所示,
系爭本票
所
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 萬元,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
受之利益即為956 萬元,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6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 萬5644元(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本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新台幣)│ │
├───┼─────┼─────┼──────┼─────┼──┤
│1 │賴晏緯 │賴晏緯 │104年7月22日│9,560,000 │無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