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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汎也榮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熙燦 被 上訴人 秦德蘭       廖婉鈞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16號給付股利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 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參佰玖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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