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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通即台榮企業社間本院105 年 度訴字第12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3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本件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2,423,202 元暨法定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 求原判決廢棄、另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利益金 額即為2,423,2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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