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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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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被   告 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24,020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8至11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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