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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証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廣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永安 被   告 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於貨款結清後返還原告前所支付之保證金 ,原告未依兩造間壓力感測器模組臺灣總代理合約書之約定 返還上開保證金,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合約書第8 條約定,雙方若有爭議以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爭議指定法院( 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卷第5 頁),且此條款於本 件尚無顯失公平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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