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謹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雨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錸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幼獅模型實業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9 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
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9,755 元(558,200
+71,555=629,75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