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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謹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錸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幼獅模型實業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9 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 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9,755 元(558,200 +71,555=629,75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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