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 告 郭秀卿
被 告 葉麗晴
被 告 沈明璁
被 告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告葉麗晴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