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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   告 郭秀卿 被   告 葉麗晴 被   告 沈明璁 被   告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麗晴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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