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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吳孟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群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凌幼華因105 年度訴字第154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萬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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