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吳孟龍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群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凌幼華因105
年度訴字第1542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萬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