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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帝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有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平國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57號請求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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