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張佳鴻
張正晴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