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鴻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