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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草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5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訴人占用面積為6.27㎡)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 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094元,則本件上訴利益 為395,599 元(計算式:63,094元/ ㎡×6.27㎡=395,59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6,450 元,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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