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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勳 上列上訴人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弘奇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 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 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 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捌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肆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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