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道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淮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atson-Marlow Limited間因105年度訴字
第1707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
零伍佰肆拾貳元【計算式:54,195.44×47.8(依民國105年5月1
6日起訴當天現金賣出價計算)=2,590,542】,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