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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道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淮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atson-Marlow Limited間因105年度訴字 第1707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 零伍佰肆拾貳元【計算式:54,195.44×47.8(依民國105年5月1 6日起訴當天現金賣出價計算)=2,590,542】,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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