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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道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淮和 被上訴人  Watson-Marlow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Simon Nicholson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11 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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