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道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淮和
被
上訴人 Watson-Marlow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Simon Nicholson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11
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