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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被上訴人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4,9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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