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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被 上訴 人 楊芳芳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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