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成誼
被
上訴 人 楊芳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
證書1 紙在卷
可稽;又查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
憑,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