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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被 上訴 人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 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又查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 憑,其上訴顯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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