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被
上訴人 陳素君
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美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2 萬69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 萬6590元(捌萬陸仟
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