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9,70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