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來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佩如
訴訟代理人 廖本聰
沈志成
律師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林傳鑫
林慶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鴻君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
定代理人 呂連嘉
被 告 廖陳淑貞
蔡景明
陳紿琪
黃雅君(即黃進富之
繼承人)
黃政雄(即黃進富之
繼承人)
黃曉萍(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薰瑩(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瓊慧(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秀桃(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黃宇婕(即黃進富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戴佩渝
被 告 林誠霖
林劉九妹(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元珍(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崇棠(即林亮之繼承人)
孫林阿節(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育瑛(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秋梅(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梅英(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嘉郁(即林亮之繼承人)
林文棠(即林亮之繼承人)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鴻君
張必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