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0號
上 訴 人 馨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正豐
訴訟代理人 郭青惠
被
上訴人 黃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70號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壹萬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叁仟肆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
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