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 告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黃月卿
被 告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惟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
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買賣
合約書第25條約定,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