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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 上 訴 人 瑞光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秀年 人 被 上訴人 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32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伍佰肆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貳 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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