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順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慶
被
上訴人 許進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第3
項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2
萬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