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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順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慶 被 上訴人 許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第3 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2 萬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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