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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歸還保管物品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玲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文 被   告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保管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5 年8 月1 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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