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玲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文
被 告 張志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歸還保管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5 年8 月1 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