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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7號 原   告 張宏圖 被   告 京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 2 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6,345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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