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5號 原   告 許文菁       許仁       許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被   告 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 5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