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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 原   告 林祖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       陳政熙律師 被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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