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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1號 上 訴 人 匯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錕堂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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