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被 告 謝進元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謝進陽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
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
按被告各二
分之一之比例為
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美枝子於民國86年2月12日偕同被
告謝進元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萬
元,經
強制執行後,原告對被告謝進元仍有0000000元及利
息、
違約金未清償,已取得
債權憑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遺產,係被告二人之父謝添福所遺,原告曾以被告謝進元為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就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
權利,經本院執行處函文原告,請原告於
查封完畢後,代位
訴請分割遺產,經判決確定辦理分割登記後,始能進行
拍賣
,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代位訴請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遺產
裁判分割為分別共有,並按被告
應有部
分各二分之一繼續保持共有。
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遺產之分割,
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
共同
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
共同
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
適格,始無欠缺
。又
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
承人以
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
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
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
2410號判決意旨
可參。本件原告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土地謄
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
債權憑證為證,並有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
可稽,
堪信屬實。又查被告等就
被繼承人謝添福所遺附表一之不動產,已於104年11月6日登
記為公同共有四分之一,
迄今仍未為遺產分割,原告為被告
謝進元之
債權人,因被告謝進元未為遺產分割,原告無從就
被告謝進元繼承之遺產為拍賣,為保全債權,以其名義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於法自屬有據。被告之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
止繼承人分割遺產,被告間亦無禁止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
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再被告二人為被繼承人謝進元之
繼承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附卷可稽,
故被告二人分割後就
系爭遺產之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
五、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映如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一:
┌─┬──────────────┬─┬────┬────┐
│編│ 土地座落 │地│面積 │ │
│號├───┬────┬──┬──┤目├────┤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 中和區 │東南│433 │田│3.56 │公同共有│
│ │ │ │ │ │ │ │4分之1 │
├─┼───┼────┼──┼──┼─┼────┼────┤
│2 │新北市│ 中和區 │東南│434 │田│1.23 │公同共有│
│ │ │ │ │ │ │ │4分之1 │
├─┼───┼────┼──┼──┼─┼────┼────┤
│3 │新北市│ 中和區 │東南│435 │道│18.54 │公同共有│
│ │ │ │ │ │ │ │4分之1 │
└─┴───┴────┴──┴──┴─┴────┴────┘
附表二:
┌────┬─────────────────┬────┐
│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
│投資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5股 │
├────┼─────────────────┼────┤
│投資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54股 │
├────┼─────────────────┼────┤
│投資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30股 │
├────┼─────────────────┼────┤
│其他 │ L0-0000-0000-日產(NISSAN)-1597 │1 │
├────┼─────────────────┼────┤
│其他 │自用小客車(車牌000-0000) │1 │
├────┼─────────────────┼────┤
│其他 │機車(車牌000-00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