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 告 黃建瑋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叁仟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叁拾壹萬
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即以支票票面金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不足壹萬壹仟零
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