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倪秋慶
訴訟
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
被 告 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
民法第767條、第821條之
不動產物權請求權,
訴請被告返還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公共走道,依
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亦應由被告主
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