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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倪秋慶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821條之不動產物權請求權, 訴請被告返還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公共走道,依 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亦應由被告主 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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